Omni Matcher · TiTE × IHT 2026 · 展商名單

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

TiTE × IHT 2026 參展廠商 · 攤位 F204

攤位F2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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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力與產品項目

  • 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補助
  • Phase 1 先期研究補助
  • Phase 2 研發與小量試產/試營運補助
  • Phase 2+ 研發成果加值應用補助
  • 中小企業聯盟研發補助

展出產品

申請採線上方式,填寫計畫申請表、撰寫計畫內容並上傳應備文件。個別申請分為先期研究 Phase 1、研究開發 Phase 2 與加值應用 Phase 2+。Phase 1 針對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分析,以驗證構想能否轉化為可行的技術、產品或商業模式,僅限個別申請;計畫內容需說明關鍵問題、創新構想執行規劃、驗證目標與成效,以及研發經驗與執行實績。Phase 2 針對已驗證可行性的創新構想進行產品雛形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的研發,並可延伸至小量試產或服務試營運;提案需提出待解決問題、具體工作規劃、可查核量化指標、預期產業效益與相關研發實績。Phase 2+ 將 Phase 2 或創業型 SBIR-創新擇優 Stage 2 的成果,透過技術升級、產品商品化、服務功能加值或商業模式優化,推進多元應用、產業鏈整合或新市場拓展;原則上須在前一計畫結案後 3 年內提出。Phase 2+ 結案後 3 年內若取得該研發成果的商品訂單,規定須將訂單金額 1% 繳入計畫專戶作為研發回饋金,上限為核定補助款的 2%。個別 Phase 1 期程為 6 個月,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 150 萬元;個別 Phase 2 為 6 個月以上、最長 2 年,每案每年補助不超過 600 萬元,2 年全程不超過 1,200 萬元;個別 Phase 2+ 為 6 個月以上、最長 1 年,每案上限 600 萬元。聯盟 Phase 2 為 9 個月以上、最長 2 年,每案每年上限為家數乘以 500 萬元,2 年全程以家數乘以 1,0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3,000 萬元;聯盟 Phase 2+ 為 9 個月以上、最長 1 年,上限為家數乘以 500 萬元且最高不超過 2,500 萬元。聯盟可與國內大專院校、法人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,但非中小企業成員的編列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20%,且限自籌款。不得申請的情形包括尚未解除的政府計畫或採購停權、3 年內欠稅、申請企業或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、特定重大法規違反或已判決確定的金融犯罪;公司為解散、撤銷、停業或歇業,以及本國設立或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的分公司,也列為不得申請。個別申請若先執行 Phase 1,要延續 Phase 2,須待 Phase 1 結案且經 Phase 1 委員同意;延續 Phase 2+ 亦須待 Phase 2 結案並經委員同意。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後,Phase 1 可延長至 9 個月、Phase 2 至 3 年、Phase 2+ 至 1.5 年。Phase 2 與 Phase 2+ 的每案補助上限會依執行月數按比例遞減;計畫舉例,未執行 Phase 1 的個別 Phase 2 若為 18 個月,補助上限為 1,200 萬元除以 24 個月再乘以 18 個月,即 900 萬元。

公司簡介

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補助國內中小企業從事創新研發,鼓勵企業持續投入研發資源並提高研發成果的商品化價值。計畫也引導國內學研機構協助中小企業強化研發能量,並以帶動產業升級轉型為目標。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依據「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」推動本計畫,以鼓勵技術與服務創新、提升中小企業產業競爭力。計畫希望帶動中小企業創新研發、協助知識布局與研發人才培育,並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、促進臺灣經濟發展。申請者為依法登記成立的國內中小企業,產業不限,但研發計畫須具創新性並符合各項資格條件。詳細認定包括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,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的公司、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;計畫執行場所須位於我國管轄區域內。申請形式分為個別申請與聯盟申請;聯盟至少 3 家成員,主導企業必須是中小企業,且中小企業成員占比須達 60% 以上。